嘉荫公司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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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公司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伊春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4 08:31:55

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伊春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或者标志的组合。我国《商标法》遵循商标自愿注册为原则,不强制要求商品都要注册商标,仅规定某些特定的商品需强制注册。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伊春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好呢:

1、商标注册后,可以有效保护自己所使用的商标,避免别人仿冒。而且注册商标也可以体现商家具有较好的商誉,因为商标使用是受监督的。

2、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可以转让、继承,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抵押等。

6、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

7、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8、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9、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10、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11、注册商标后,可以通过开设分店或分支机构、招收加盟商等方式扩大经营。

12、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伊春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近日,小编多次接到咨询顾问的电话:很多客户在申请注册商标后,都收到了商标局有关单位的通知,告知他们申请的商标因XXX原因被驳回。此外,“工作人员”还可以准确地说明注册商标的名称、类别、代理机构以及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详细情况。有些申请者甚至会在稍后收到“商标拒绝通知”。面对如此详细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一般会信以为真,甚至直接超越原来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听从“商标局工作人员”的建议,进入当初设立的伊春商标注册欺诈,最终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发现,一般来说,打电话通知你商标被拒绝的人会以这些身份为借口: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局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商标局是国家行政单位,商标驳回通知书一般以信函、通知书的形式发给原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口头形式。所以如果你接到类似的电话,不要相信。请记住,拒绝商标必须以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拒绝文件为准。首先,商标审查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无论商标是否通过审查,商标局都会以商标局的名义向原商标代理机构出具正式文件,而不是电话通知。

因此,任何通过电话通知的“商标局或相关单位”都必须是骗子。其次,即使商标被驳回,专业机构在收到商标局正式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也会了解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迅速做出专业分析、对策和建议,然后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是否进行驳回审查是必要的,也是拒绝评审关键点。办法是不要盲目轻信。

首先,询问商标被拒的原因、他们了解信息的渠道、对方的名称和所属组织的名称,然后与自己的商标代理机构确认并告知他们所知道的对方信息。商标驳回并不意味着商标程序的终结或商标申请的失败。商标驳回审查只是商标注册程序的一部分。根据《商标法》,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通过对代理机构的专业分析,并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商标驳回审查仍有较高的成功率。

即使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申请人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取。而且,商标驳回和复审的期限是有限的,当商标移交给非专业组织时,会错过复审的重要时间,很可能导致商标无效。因此,无论是驳回复审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工作,专业负责的代理机构是成功的关键。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扩张,机构数量急剧增加,机构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抢占先机,不乏个别中介机构利用申请人的急迫心理,利用一些非法手段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以招揽业务。再次提醒申请人,无论是谁通知你,该商标已被驳回,请不要一味轻信,一切以收到商标局加盖红色印章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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