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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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作者:伊春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3 08:37:33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个人意识商标的重要性,纷纷都作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注册商标的实施过程中,有的个人和企业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容易陷入一下误区。今天小编在此给大家谈谈如何避免注册商标的几大误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注册商标时只考虑使用公司或者个人在选择伊春商标注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商标注册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这也是源于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在商标注册前是可以找知识产权专业顾问进行免费查询的。加大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那么公司和个人在注册商标前应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相关查询和排查。

2、先使用后注册目前我们许多公司在创办初期习惯于图省注册费而不注册商标。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想以产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标名,等到产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你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或被人抢注成功后不能使用该商标名。更有的企业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起诉吃上官司。在我国,对于商标是;先注册后使用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即只使用不注册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为避免商标被投诉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公司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早注册,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商标品牌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做一个长期良好的铺垫。

3、商标名称不变,图案或数字可以改变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或个人将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或改变商标的原型将其进行另外的组合及修改。这些处理方式方法都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不遵守商标法擅自更改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具有危害的。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不仅会使自己的商标保护力度变弱甚至丧失,还会使自己注册的商标没有意义。在长期发展中实现不了企业的品牌价值。

4、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商标的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月14日消息,2月13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党组会议暨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下一步局疫情防控工作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会议强调,一要坚持疫情防控不放松,进一步落实防控责任,做到统筹兼顾,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要继续抓好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这个全局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继续给予物资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鼓励,帮助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要完善疫情防控专利信息平台,提供更加翔实的数据和更加便利的服务,更好支撑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三要保障全局各项业务正常运转。要扎实做好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授权,做好服务窗口的各项工作;要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新项目开工建设,对复工复产企业和新建项目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效率;要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缓解资金困难;要一如既往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四要进一步做好舆论宣传,加强正面引导,鼓励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面对疫情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业务,营造集中精力共抗疫情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是远不及注册商标的,但在未注册商标已经达到非注册驰名商标时,这个结论便不再成立。未必!在中国,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2)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法律保护。

(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所以未注册商标需格外注意不要将以下文字和图形用作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来看,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是远不及注册商标的,但在未注册商标已经达到非注册驰名商标时,这个结论便不再成立。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没有注册但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家族中的重要一员,但由于这类商标没有注册,所以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国际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伊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从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以是否存在侵权的客观事实为前提,而不是以侵权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条件,但侵权者主观过错往往也是认定侵权时所考虑的因素。一般而言,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被侵权人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②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实施了非法侵害;③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二、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未经许可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主要表现是,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侵占本应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市场和应获得的利益,同时也蒙骗了消费者。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里所指的销售包括询价、签约、进货仓储、运输、展览宣传、批发和零售等有关销售活动。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或擅自制造或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贴纸、包装物等。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行为即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标的所有人以低价购入非名牌商标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标换上自己的名牌商标,再投放市场卖高价的行为。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此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承担国际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我国的有关规定为例,3种责任的方式如下。1)民事责任商标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应向其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①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倍数合理确定。

②即发侵权的制止,即对正在实施但损害结果尚未显现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予以制止。制止即发侵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把已经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损害降至最低。

③证据保全。《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行政责任商标行政责任是指主管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③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营业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上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商标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要受到刑事制裁。

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责令其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且从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人不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查处得到民事赔偿。行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被侵权人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侵权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即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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